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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禁运危化品目录要更新了

近日,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向环保部、工信部、国家安监总局、海事局等相关部门发出《关于征求〈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制修订工作相关意见的函》,对新修订的《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遴选标准》(以下简称《遴选标准》)及新版《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禁运目录》)广泛征求意见。工信部也随后向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等有关部门征求了意见。

在3个征求意见稿中,最受关注的是新版《禁运目录》,它将直接影响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运输方式,继而影响企业对市场的抉择取舍。那么,新版《禁运目录》与现行的《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试行)相比有哪些不同?企业又该如何应对?

遴选标准提高 考虑更周全

  《遴选标准》明确提出,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确定的危险化学品的危害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方面,分别从危险化学品爆炸危险性、健康急性毒性、生态毒性、在水环境中的状态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了6条遴选基本规则,将受冲击、摩擦、着火或其他引燃源有极高爆炸危险的危险化学品,易生成极敏感的爆炸性金属化合物的危险化学品,受热可能引起爆炸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为剧毒的危险化学品,水生急性毒性参数不大于0.01毫克/升的危险化学品,生物降解性为NR级别的危险化学品等列入禁运范围。

在参考相关国际公约、运输规则和有关规定,充分考虑危险化学品不稳定性、环境危害性的基础上,《遴选标准》提出了遴选补充规则:目前已列入禁运范围且具有不稳定性、易聚合、易分解等危险特性的7种危险化学品,《关于危险货物内河国际运输的欧洲规定》中禁止在欧洲内河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规定的禁止海上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同时也被列入禁运范围。

值得关注的是,本次补充规则中明确指出,对于有些常用作水处理剂的非剧毒危险化学品,不被列入禁运范围。例如根据遴选基本原则,氯化铁、次氯酸钙、次氯酸钠溶液等应被列入《禁运目录》中禁止运输,但考虑到这3种危险化学品常用作水处理剂,故不列为禁运品种。

禁运种类增加 调整变化大

  在本次《禁运目录》中,根据新标准筛选后的禁运品种为319个。除了保留2015版中的148种剧毒危险化学品外,与2015版相比,非剧毒危险化学品保留76种、新增95种、移除84种,总禁运非剧毒危险化学品种类数为171种。

“此次丙酮新增入《禁运目录》,必将增加异丙胺行业的源头成本。”德州德田化工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王立静表示,丙酮法生产异丙胺的企业主要集中在江浙一带,多依靠水运,丙酮禁运后会推高下游农药等行业的成本。

据了解,在保留的76种非剧毒危险化学品中,有38种是因为符合遴选规则相关禁运要求而被列入禁运范围;而其他38种危险化学品由于缺少相关遴选指标数据,无法通过遴选规则判断,但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暂时保留其为禁运品种。新增的95种非剧毒危险化学品中,包括了《关于危险货物内河国际运输的欧洲规定》中规定的6种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22种。

此次更新中,受业界关注的2-丙烯腈再次被保留。虽然《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将丙烯腈从“剧毒危化品”降为“一般危化品”,但2015年和本次征求意见的两个目录都将其列为内河禁运物品。

还有动态调整 监管需严格

  南京一家农药生产企业的销售人员表示,农药行业是受危化品禁运影响最大的行业,该公司几乎所有产品都在禁运之列,虽然守着长江和运河两大黄金水道,但也只能选择公路运输。他建议有关部门继续完善危化品目录的理化和毒性指标体系,对剧毒和非剧毒产品区别对待。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局长姜明宝表示,《禁运目录》的管理以动态调整机制为基础。遴选工作近期正广泛征集各方面意见,将兼顾内河运输安全管理的要求与企业危险化学品运输需求,经科学论证、民主决策后,会将适合内河运输的化学品及时从禁运范围中剔除,并将经检验或论证不适合内河运输的化学品及新品种及时纳入禁运范围。

也有专家指出,在修订《禁运目录》的同时,水运部门还应配备专业人员,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加强进出港和水上货物稽查;采取技术手段监控危化品走向,譬如对危化品建立电子标签,实行订单可追溯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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