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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新修订的《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从原来的6章59条扩展到8章73 条。围绕“区域化目录管控、探索大数据应用、推进社会治理、强化信用建设、明晰监管界面”五个创新重点,结合本市实际,创设新的法律制度或者修补既有法律制度。

(一)完善各方监管职责

科学合理地划分监管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是做好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按照中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最新要求,《办法》在总则中对部门的分工监管和政府的属地监管作了明确表述。

一是细化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主要对四类主体,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和处罚等监管职责的部门(《办法》中统称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对行业系统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中的职责作了明确。(第四条)

二是明确区县政府、街镇的属地监管职责。根据《安全生产法》及《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的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第五条)

三是延续原办法的创新做法,采用附件的方式一一列明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并根据办法修订的主体内容进行了完善。

(二)探索社会治理

为了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从社会管理转向社会治理的理念,《办法》进一步突出专家、协会组织、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等社会第三方作用。

一是发挥社会第三方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的作用。主要包括:1、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组织为危险化学品单位提供信息、培训等服务,开展相关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等工作。2、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对受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第十条、第二十条)

二是鼓励社会第三方发挥专业优势,通过对专业技术问题出具专业报告等方式,为相关监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管提供技术服务。(第五十六条)

(三)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交互平台

实现危险化学品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及时掌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等环节的信息,对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至关重要。天津港“8.12”事故调查报告也指出,“缺乏统一的危险化学品信息管理平台,部门之间没有做到互联互通,信息不能共享”是事故主要教训之一。为此,《办法》增加了对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系统的有关规定,明确本市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实现各部门监管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汇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等环节的相关信息,使监管部门做到对危险化学品问题及时了解、及时处置。(第六条、第五十四条)

(四)加强仓储和使用环节的规范管理

对本市危险化学品的仓储和使用增加了新的监管要求。

一是加强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对相关危险化学品单位,规定其应当采用电子标签等自动识别技术手段,实现危险化学品出入库信息动态管理。(第十九条)

二是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申报制度。明确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危险化学品有关信息,报送卫生、教育、科技等部门,没有主管部门的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申报,上述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指导。同时规定,使用危险性不明确的化学品的,将有关信息录入本市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信息系统,并报送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

三是明确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的相关操作规范。吸取2013年“6.24”盛瀛爆燃事故教训,对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中确定或者改变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提出了安全管理要求。(第二十二条)

(五)推进危险化学品平台化交易

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危险化学品交易,有助于实时掌握危险化学品交易、运输环节信息。目前,金山区已开展了危险化学品电子交易平台的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为此,《办法》规定,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通过危险化学品电子交易平台开展危险化学品交易。同时,为引导企业进平台交易,进一步规定,在危险化学品电子交易平台内从事经营的无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申请经营许可时,可以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第二十六条)

(六)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集中区域

近年来,本市按照危险化学品“减量、集约、受控”的目标,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布局调整。2009-2015年,全市累计已对434家企业实施关、停、并、转、迁等调整措施,减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量285.51万吨,落实市区两级财政补贴资金17.56亿元。为了将这一做法予以固化,《办法》设专章明确危险化学品集中区域的监管措施。

一是明确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原则上只能在集中区域内建设。因产业配套等特殊原因,确需在集中区域外建设的,应当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认为能够降低综合风险的,可以依法建设。(第四十九条)

二是强化危险化学品集中区域日常管理,明确危险化学品集中区域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并加强集中区域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三是明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危险化学品集中区域管理机构实施相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第五十二条)

(七)明确危险化学品目录清单管理制度

为实现危险化学品的精细化管理,本市在2012年、2014年和2016年,先后出台三版《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规定了全市禁止、中心城区禁止以及限制和控制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实施区域化的目录清单管理。为进一步提升禁限控措施的法律效力,《办法》对这一措施予以固化,规定本市实行危险化学品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并授权安监部门通过目录,对本市不同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运输的种类以及相关管理措施予以明确。同时设定了相应罚则为目录的落地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第五十三条、第七十条)

(八)深化信用体系建设

危险化学品信用体系建设是全市信用体系建设的13个重点领域之一。《办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从二个方面推进本市危险化学品信用体系建设。

一是强调信息公开,实施联动惩戒。规定各危险化学品监管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信息予以公开,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同时进一步规定,对有多次或者严重违法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等方面予以限制(第五十七条)。

二是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将危险化学品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及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挂钩。(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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